王先生入住某宾馆时,将一辆摩托车托付宾馆的值班保安员张某保管。张某答应为王先生保管,并将车停放在宾馆停车场。第二天早上,王先生去取车时发现摩托车被盗,遂要求宾馆赔偿。宾馆认为其没有保管摩托车的义务,只是出于方便顾客,才为王先生无偿保管,摩托车丢失的责任不在宾馆。况且宾馆并未就保管摩托车收取任何费用,不应由宾馆承担责任。那么,无偿看管的车辆失窃了,宾馆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张振合律师评析:对于上述问题,答案是肯定的,宾馆应当赔偿王先生的损失。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王先生入住宾馆,就与宾馆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王先生作为客人在接受宾馆服务的时候,享有人身和财产不受侵害的权利,宾馆对王先生的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王先生的摩托车在宾馆停车场停放期间被盗,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王先生可以要求宾馆赔偿。
其次,宾馆为提高自身服务品质,向入住客人提供停车场以供停车之用,这本身就是其所提供服务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与顾客之间服务合同所约定的服务内容之一,不管其停车是否另行收费,其均有义务提供无瑕疵的服务。况且,宾馆提供停车服务的费用均包含在顾客所支付的住宿费中,宾馆的住宿价格是其向顾客所提供的全部不另行收费服务的价格,故宾馆停车场为顾客看管停车,实质是有偿服务。
结合本案,王先生托付宾馆值班的保安员看管摩托车,并已将车交付给张某停放在宾馆停车场,保管合同已然成立。《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该规定,无论宾馆停车场保管车辆服务是有偿服务还是无偿服务,其未尽看管职责,致使王先生摩托车丢失,宾馆均存在重大过失。所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宾馆对王先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作 者:张振合 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电 话:13755775548
E-mail:chnlaw@yahoo.com.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