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哥与老婆郝梅打从结婚时起,就经常吵架。孩子出生后,也没踏实下来,反而升级为“全武行”。这种日子实在过不下去了,李大哥要离婚。可郝梅不答应,“要离也可以,房子留下!”于是,俩人为房子的事儿一路打到了法院。
由于房子本是李大哥的婚前财产,所以法院在查明事实后,判决房子归李大哥所有。对此,郝梅不服,提起上诉。而李大哥怕夜长梦多,临时出状况,于是决定提早“出手”。在法院判决作出后的第5天,李大哥私下与汪先生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郝梅得知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抵押无效。
李大哥对郝梅此举嗤之以鼻:房子已经判给我了,作为产权人,我还不能处分了?可最终的结果却让李大哥傻了眼:法院判决他与汪先生之间的抵押行为无效!对此李大哥甚是不解。这是为什么呢?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宝解密:
物权法规定,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
本案中,法院虽一审判决房屋归李大哥所有。但郝梅不服,已经提起上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也就是说,上诉期间,一审判决并不发生法律效力。这也就表明该房屋权属尚存争议,未能确定。
由此可见,在产权不明的情况下,李大哥与汪先生签订房屋抵押合同,擅自将房屋抵押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实属无效。本案中,李大哥错误的将一审判决与生效判决等同,进而对争议房产做出处分,其行为未能获得法律的保护也就并不为怪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