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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投资也是股东

2009-07-27


  2001年8月,黄某拟出资23万元,加入某化工有限公司。该有限公司是由陶某与翟某投资设立的,其中陶某是公司的执行董事,黄某想要加入公司的想法告知了陶某与翟某,两位股东都表示同意,愿意接纳黄某为合作伙伴,共同经营公司。2001年9月,黄某将人民币23万元交给公司,陶某向黄某出具了一张收据,写明:由黄某交来现金23万元,,出具时间为2001年9与19日,交款人为黄某,收款人为陶某,并在收据上加盖了该化工公司的财务专用章。且将黄某的名字记载于股东名册。之后,黄某就加入到公司的实际经营中去,但其并未在公司章程上进行补充签名,公司也未变更股东名册的登记,工商局登记记载的股东仍为陶某与翟某。2002年3月,该公司在对外经营中欠下200万元的债务,此时,黄某认为其并不是公司的股东,其投入的23万元也并非投资款,而是对公司的借款,要求公司返还。

  法宝解析:

  出资人隐名出资的情况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而有关隐名出资的纠纷也层出不穷。关于隐名出资的问题首先要判断该隐名出资人是否属于公司的股东。对公司股东身份的确认,因是否涉及第三人而有所不同。如果没有第三人主张权利,在公司的内部之间,只要将股东的名字记载于股东名册,该人就是公司的股东;而涉及到第三人的时候,公司股东就以工商登记的记载为准。

  本案中,黄某的名字已被记载于股东名册,其也实际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属于公司股东。因此,其主张自己的投资是对公司的借款的行为是无合理根据的。一般来说,隐名股东都会与公司其他股东签订投资协议,在发生纠纷时,可以依据协议的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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