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沈浩12岁那年,感情长期不和的父母为他们不幸的婚姻画上了句号。随后,与母亲一起生活的沈浩仿佛一夜之间长大,为了减轻母亲的负担,沈浩揽下了家里所有的活儿。随着年龄的增长,母亲已无法独立承担沈浩上学的费用。无奈之下,沈浩硬着头皮找了父亲。
在父亲的“新家”, 沈浩忍受着女主人的白眼儿,怯怯的开了口,希望父亲能给些学费。令沈浩没想到的是,父亲一口便答应下来,但要求沈浩必须打张借条。一心只想赶快拿钱走人的沈浩想也没想就同意了父亲的提议。
弹指间,当初那个怯懦的少年已经长大。现在的沈浩在一家大型媒体任职,独立而自信的他与母亲幸福的生活着。可这平静的生活却被一张十多年前的借条打破。积压的怒火再也抑制不住,沈浩直接把上门讨债的父亲推出家门。母亲怕出事儿,因为借钱是事实,对方还有证据,于是就劝说儿子给钱消灾。而沈浩这次却犯起了牛脾气,说什么也不还钱。
没过多久,沈浩被父亲告上法院,要求他归还当年的借款。那么,沈浩是否有义务偿还借款?法院又会如何处理这起陈年旧事?
(文中人物为化名)
法宝解密:
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未成年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且这种权利不会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发生改变。也就是说,即便父母离婚,非直接抚养的一方也应承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在必要时,子女也可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定(协议或判决)抚养费数额的合理要求。
以本案为例,因沈浩在向父亲“借”钱读书时还是一名未成年人,而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是每一位父母的法定义务。换句话说,陈浩向父亲索要教育费是法律赋予其的一项权利,且这项权利亦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陈浩的父亲虽不承担直接抚养的义务,但仍要负担陈浩必要的教育费。由此可见,陈浩与父亲的债务并不合法,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而父亲要求陈浩还款的请求当然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宝贴士:
父母给予子女的抚养费并不仅限于生活费,它还包括子女的教育费以及医疗费等费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