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与伊士曼柯达公司签订了为期20年的合作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柯达在获得乐凯20%的股份后,承诺不吸纳市场流通股。”2003年12月29日,乐凯公司声称:2003年12月29日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收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批复,同意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分两步向柯达(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和柯达(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1600万股国有法人股中的4446万股以8.3元/股的转让价格转让给柯达(中国)投资有限公司,2006年4月前择机将相当于目前2394万股国有法人股中的股份转让给柯达(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宝解析:
国有独资公司大多是涉及国计民生的垄断行业的企业,这些公司的兴衰直接关系着国民经济的命运。而国有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产权不清,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等方面。因此加强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管以及完善董事会的职能一直是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点。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董事会,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也即公司的重大事项由投资主体来决定,董事会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
本案中,乐凯公司向柯达公司转让20%的股份的行为,虽然依法不属于公司的合并、分立等必须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的事项,但是该股份转让的行为对乐凯公司来说不失为一种重大决定,因此,通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批复的做法是正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