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甲持有某股份公司股份的53%,其余47%的股份分别由乙、丙、丁持有,在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上,甲以其优势持股比例强行通过了对乙、丙、丁不利的决议,股东乙、丙、丁以该决议是由大股东甲凭借其持股优势在股东大会上获得通过,而该决议侵害了少数股股东的利益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该决议无效。
法宝解析:
本案是一则典型的大股东欺压小股东的案例,这种现象在许多小企业中是常见的。当大股东甲依靠其持股比例,在股东大会上强行通过对小股东不利的决议,构成对少数股股东权益的侵害时,中小股东该怎么办呢?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本案中权益受侵害的小股东乙、丙、丁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该决议无效。此时法院是应当支持的。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了股东权益受损时的诉讼请求权,根据该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中小股东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避免大股东的欺压,如《公司法》确立的累积投票制度、与决策有利害关系的股东的表决权回避制度等,可以通过这些制度达到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的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