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28日,小王到附近的银行ATM机上取款。2008年5月30日,他又在这台ATM机上去取款,却发现自己卡上的钱竞不翼而飞,金额高达4万余元。他到开户银行一查,才发现自己的钱在异地被人全部取走了。于是,他找到了银行,而银行的回答是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接下来他又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发现这位当事人当时取款的ATM机被犯罪嫌疑人安装了读卡器和摄像头,通过这些设备盗取了他银行卡的信息和密码,然后犯罪嫌疑人根据这些信息制作出银行卡,并在异地用这些伪造的银行卡和盗取的用户密码,将其存款全部取走。也就是说,在那个时间段在ATM机上取过款的顾客都面临存款被取走的风险。小王不是唯一的受害者,后经查询连同其他被盗取的储户存款数额高达数十万元。目前,警方已立案侦查,案件还在进一步侦查过程中。
律师说法:
储户银行存款被盗,银行到底有没有责任?银行到底有多大责任?储户与银行签订存款合同并交付金钱后,银行就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保障储户的存款安全,储户则有权按照约定请求银行返还本金和利息。如今存款不翼而飞,银行如果不能举证储户有过错,就理应向储户承担赔偿责任,并由银行向犯罪分子追偿。技术上防范不是储户的义务,只要储户在ATM机上按规定操作正常取款,就不存在任何过错。银行应当提供安全的交易环境,并负有审查银行卡真伪的义务,纵使有着“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的取款机,一旦不能识别伪造卡,实际上就是不安全产品。罪犯利用读卡器复制银行卡,说明银行卡保密技术不过关,银行的监控设施没有起到安全防范作用,属于银行的种种疏漏被罪犯利用,银行应当为自身的安全隐患买单。
法宝提醒:
在ATM机上取款最好用小金额的银行卡,并用手挡住密码器,以免密码被犯罪分子安装的摄像头窃取。
作 者:王蓬勃 律师 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
手 机:13518216764
Email:wangpengbo2006@126.com
地址:四川 成都市 盐市口大业路16号“大地城市脉搏”804号
邮编:610016
编辑:商晓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