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军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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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008号行政法规,设置军事禁区。
颁布时间 : 2008-02-11
颁布部门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防教育条例
颁布时间 : 1996-12-14
颁布部门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
海南省国防教育条例
颁布时间 : 1996-09-16
颁布部门 : 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济南市义务兵优待和退伍安置办法[失效]
颁布时间 : 1996-08-11
颁布部门 : 济南市人大(含常委会)
第13/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禁止经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口、再出口、转口、转船或运送各类军火和相关物资予刚果民主共和国境内的任何个人或实体,并禁止向其提供任何与军事活动有关的援助、谘询或训练。
颁布时间 : 2007-01-22
颁布部门 :
第323/2006号行政长官批示,禁止经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口、再出口、转口、转船或运送军火和各种有关物资到利比里亚,包括武器和弹药、军用及准军事车辆和装备,并禁止所有自然人或法人向其或代表该国的自然人或法人提供货物及装备的供应、制造、维修或使用有关的技术培训或援助。
颁布时间 : 2006-11-06
颁布部门 :
第322/2006号行政长官批示,禁止经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口、再出口、转口、转船或运送军火或任何有关军用物资,尤其是军用飞机和装备到科特迪瓦,并禁止向其提供任何与军事活动有关的援助、谘询或训练。
颁布时间 : 2006-11-06
颁布部门 :
第298/2006号行政长官批示,禁止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口、再出口、转口、转船或运送各类军火和相关物资,包括武器和弹药、军用及准军用车辆和装备以及这些装备的备件予阿尔盖达组织、乌萨马.本.拉丹、塔利班或在“被认定为属於或与塔利班和阿尔盖达组织有联系的个人和实体的综合名单”内列出的与它们有关联的其他个人、集团、企业和实体,及同时禁止向上述的实体和个人提供与军事活动有关的技术谘询、援助或培训。
颁布时间 : 2006-10-16
颁布部门 :
第4/2006号保安司司长批示,关於经要求及获得免除工作的澳门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在未能提供法定最少实际服务时间的情况下,须向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作出赔偿的计算方式。
颁布时间 : 2006-03-01
颁布部门 :
第12/2006号行政长官批示,禁止经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口、再出口、转口、转船或运送各类军火和相关物资予刚果民主共和国境内任何个人或实体,并禁止向其提供与军事活动有关的援助、谘询或训练,包括与军事活动有关的经费筹措和财政援助。
颁布时间 : 2006-02-02
颁布部门 :
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部保卫部、总后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等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打击盗用、伪造军车号牌专项斗争的通知
颁布时间 : 2007-03-15
颁布部门 :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
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颁布时间 : 1995-12-20
颁布部门 : 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乌鲁木齐市国防教育条例
颁布时间 : 1995-10-27
颁布部门 : 乌鲁木齐市人大(含常
山西省国防教育条例[失效]
颁布时间 : 1995-09-21
颁布部门 : 山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湖北省军事设施保护办法
颁布时间 : 1995-07-28
颁布部门 : 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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