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阙再仑 律师

执业机构:广东乐为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10336787

擅长领域:股份转让,刑事辩护,常年顾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遗产继承,经济仲裁,公司并购,合同审查

负狗游街 法治任重而道远

阙再仑律师     2014-04-23 阅读:495



2014年4月12日上午,在恭城瑶族自治县三江乡街上,两名偷狗贼被拦下,从车上搜出3条死狗。当时正值三江圩日,赶圩群众将两名男子暴打一顿,还将两人乘坐的小车砸坏。随后,愤怒的村民私刑处罚,让偷狗贼抱着3条死狗示众。

据恭城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介绍,12日上午10时许,三江派出所民警接到村民报警后赶到现场。当天正是三江圩日,街上群众很多,有群众打了两名男子,民警在一旁制止,但因警力不足一时难以控制场面。后来,两名男子被赶来的家属接走。至于村民要求索要5万元赎金才能放人一事,还要进一步调查。下一步,恭城警方将增派警力就两名男子涉嫌偷狗和被打伤一事进行调查处理。

中国传统文化里对偷鸡摸狗是极其鄙视的。随之而来的对小偷私刑处罚也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部分。速效的毒针对付凶悍的狗,快捷的汽车盗掠和平的农村,带有几分野蛮的血腥私刑伴随着灵便的通讯传播工具迅速传遍。这不和谐的一幕,其实也预示着中国法治的现代化其实还有漫长的道路。

感叹之余,我们可以寻找这个事件的突破口,就是群众群起攻击偷狗的两位男子的心理来源。一则是传统文化里对偷鸡摸狗的鄙视痛恨。二则是现实社会中,在根本上担心小偷得不到应有的惩罚,以有效杜绝农村治安持续变坏。也就是说法治现代化对社会现实的治理功用尚未完全行之有效。

我认为,解决类似事件的根本,应当是消除群众的心理疑惑,法律应当满足群众维护自身利益的期待。

在这个事件中,两男子利用毒针作工具,以小汽车作为流窜手段,毒杀了四条狗。依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男子使用毒针,偷盗四条狗,其价值依照市场价格,应当接近犯罪标准,而依据《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两男子构成犯罪的可能很大。结合本案实际,流窜作案的手段,也更有多次作案的嫌疑,使得涉嫌构成犯罪的可能性更大。

由新闻得知,广西恭城警方让涉嫌盗窃的两男子由其家属接走,在法律程序上是值得商榷的。这也是导致群众对法律误解的一种欠佳处理方式,即使不构成犯罪,用治安行政处罚也是必要的。

当然,本地群众的传统处罚方式,要不要依法调查,以及如何适当处理,也是有必要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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