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阙再仑 律师

执业机构:广东乐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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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股份转让,刑事辩护,常年顾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遗产继承,经济仲裁,公司并购,合同审查

岂容把社会保险利益当作唐僧肉分割

阙再仑律师     2011-12-19 阅读:1188



京华时报刊载《广东美的偷漏数千员工社保 暗中隐藏巨大利益链》一文,报道广东美的环境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偷漏数千员工社保。此一事件,新华社和广东的电视台也进行了报道。京华时报报道说: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用工企业必须给员工买社保。地处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的广东美的环境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拥有员工约1万名,是全球最大的环境电器制造基地,但却被群众称为“欠保大户”。群众反映,原本属于农民工“救命钱”的社保,该企业的缴保比例不足四成。

笔者认为,这里可能涉及各个方面的违法情形,有权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如果调查结果证实报道属实无误,应当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首先,广东美的环境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可能涉嫌违法用工。

美的公司辩称:“还有一部分员工属于劳务派遣,按规定由劳务派遣公司买社保,与美的无关。”而按照《劳动合同法》66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并且59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可见,美的公司以劳务派遣为由对工人不买社保的责任抗辩是不成立的。在使用派遣劳务工方面的合法性正当性以及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合法性是有违法嫌疑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查实,依法处理,包括以《劳动合同法》92条规定要求美的公司对职工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其二,广东美的环境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可能涉嫌违反《社会保险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报道说:据当地劳动部门提供的数据,中山美的员工参保率只有三成多,相比该镇很多中小企业,要差很多。比如说,与中山美的只隔一条马路的广东顶固、铁将军等企业,员工数量在千人以上,但员工参保率均为100%。

《社会保险法》10条23条33条44条53条分别规定了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58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6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否则,按照84条86条规定承担罚款,补足社会保险费,交付滞纳金的法律责任。

另外,如果报道属实,美的公司偷漏数千员工的社会保险,则属于违法情节相当恶劣的事情。行政官员必须负责。

依据《社会保险法》93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94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刑法》第397条第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调查后如果确实如报道称一个工厂有漏买职工社保达数千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极大。

我们期待着广东美的环境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员工漏买社保的事件有完整的清晰的真相,有依法的处理结果。

以此为契机,对2011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进行一个深入的全面的宣传教育,严格执行。同时,我们也应该放宽视野,不仅局限于工人的社保权利,更应该把注意力投放到社会保险的整体利益保护层面上来。特别是对全国企业,对政府官员,以及各种相关势力,让他们把社保利益当唐僧肉分割的盛宴尽快结束,尽早砸掉,让社会保险真正取之与社会,实惠于社会而不是个别人的狂欢盛宴。

社会保险在我国可谓是新生事物,历史不过二三十年而已。它是工商社会的产物。随着社会化大生产,以劳动关系为纽带的雇佣制越来越普遍。农村社会迅速向城镇化过渡,生老病死的负担问题越来越突出。因此,社会保险也就成为我国人民生活中的基本问题。对个人福利,社会稳定,国家发展都具有战略意义。而庞大复杂的社保利益如何得以保护就成为一个重大问题。

在社会保险的快速发展中,因为法律机制不健全,法律体系不严密,各种问题不断暴露。

西方的社会保险体系经历了漫长的发展才完善。广东是改革开放的前沿,外资经济发展迅猛,工人流动人口众多,已经经历了两三代人,但是社会保险一直没有相应的发展上去。现在回头看,有很大遗憾。值得欣慰的是,近年来,随着《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等一系列法律的实施,广东工人的地位得到了很大提高,广东工人的社会保险利益逐步得到很大改善。全国各地随着经济发展,也在大力推行社会保险,人们逐步从社会保险中获得实惠。社会保险也在法律法规的保护下推动下快速发展。但是从总体来看,各种势力把社保利益当唐僧肉分割的情形和程度,仍然不容过于乐观。我认为,只有法律才是将解决问题的利器。

笔者认为,只有健全并且严格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体系,才能防止把社会保险利益当做唐僧肉分割的情况,才能真正保障社保体系的正常运作,社会保险才能造福于民,在社会上起到安全减压阀的重大作用。当前的社会保险法律体系尤其要解决如下问题。

第一, 社会保险本身能否取信于民,造福于民的问题。

目前社会上对正在发展的社会保险认识还不足,信心还不足。无疑,外出农民工非常关注眼前现实利益,只有真正造福于民,才能取信与民。获得大家的支持和参与。这里包括社保待遇的有效简便支付,异地社保的对接等紧迫现实问题。

第二, 劳动社保行政部门能否真正原意依法约束管辖地投资企业参加社会保险。这是推动职工参加社保的关键。地方政府和地方官员都会与投资企业有利益交换的可能,目前社会保险利益通常首先成为利益交换的筹码。

第三, 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能否当然一体化。如何设计有劳动关系就有社会保险关系的法律制度,防范企业或者劳动者规避社会保险。

第四, 社保机构如何科学廉洁安全的管理好社会保险基金。这是个重大问题,关系到社会保险体系的生死存亡。

第五, 劳动社会保险机构如何处理好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的关系,防止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诈骗保险基金,浪费社会保险资源,防止社会保险机构和医与药单位内外勾结损害社保利益。这已经成了日益突出的一个问题,也是最为错综复杂的问题。

第六, 社会保险机构和社保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好有效服务和严格管理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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