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阙再仑 律师

执业机构:广东乐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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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币义卖不要脸”事件的法律分析

阙再仑律师     2012-12-12 阅读:1308



12月8日,广东省首届国际慈善义卖活动在广州正佳广场举行,驻穗各国领事馆义卖以帮助中国残疾儿童,共筹善款33万。但在清点善款时发现连号的5千元百元假钞。

有网友在微博评论“真丢人”,对此,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国家统计局原副局长贺铿在其认证微博上回复并转发称,“实在说,外国领事馆干这种事,其用心就是想丢中国人的脸!中国就少了那33万块钱?而且那33万块钱本身就是中国人自己的钱!我认为真不要脸的是搞"义卖"的那些人!”

贺铿还表示,外国人在本国内义卖、筹款并捐至中国是真善举,但是在中国义卖一定是假善举。

上述这一风波仍然在各种媒体上热议不止。贺铿先生处在舆论的漩涡之中。

我暂且称为“假币义卖不要脸”事件。用法律人的眼光来看,可以作如下分析。

一, 连号100元新钱的中国假币事件是否存在犯罪事实。

依据刑法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 部《关于经济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十九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 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的规定,数额较大的起点为四 千元。

根据生活常识判断,连号100元新钱的中国假币有可能是一人或一伙人所为。依据刑事诉讼法108条规定,接受善款的残联,以及相关外国领事馆,新闻记者,甚至新闻的读者都有权利义务向司法机关报案。广州公安机关获知后,也可主动介入。公安机关受理立案后侦查。首先破案假币的使用者。依据法律规定,重点是假币使用者是否故意使用假币,一人还是数人,金额是否达到犯罪标准。假币的来源,是否另外构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甚至走私假币等罪行。

二, 外国领事馆义卖捐款的合法性合理性。

相对而言,我国的慈善立法比较落后,跟不上社会需要,亟需改善。要评价贺铿先生的“丢脸”论,首先判断广东省首届国际慈善义卖活动是否合法合理。我国目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本精神是鼓励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公益事业的,可见全国人大在立法时根本没有考虑接受外国人公益捐赠是违法丢脸的事情。如果有人认为接受外国人捐赠丢脸,那是法盲。当然,对境外捐赠也是有制约的。《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十条:在捐赠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逃汇、骗购外汇的;(二)偷税、逃税的;(三)进行走私活动的;(四)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减税、免税进口的捐赠物资在境内销售、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如果贺铿先生的“丢脸”论是建立在外国领事馆有违法不规的事实基础上,其言论是可以接受的。

还有,外国领事义卖获得中国人的钱用来捐赠中国公益是否合理,那是仁者见人智者见智了。不过,从宣传慈善的角度考虑,是可以赞同的。

三, 贺铿是否构成侵犯他人名誉的违法侵权行为。

贺铿先生在微博里强调了言论自由(原话:我有话语权。)。但是言论自由是有限度的。不得侵犯他人的权益。即使是外国人,同样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据悉,对于贺先生的“假慈善”“丢脸”论。相关的外国领事人员明确的表达了异议。当然是否用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那是当事人的权利。至于出现最坏的情况,外国人较真,将曾经身为高官的贺前局长告上法庭,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及《民法通则》的规定,停止侵权,删除微博,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起诉的管辖法院,可以是广州,也可以是贺先生居所地。

至于贺铿先生究竟是言论自由的范围还是违法侵权行为,在法院作出最终判决之前,谁都无法作出结论。因此,目前说贺铿先生构成侵犯他人名誉的说法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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