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出借给乙120万元,约定借期6个月,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期到期后,乙失去联系,刚好乙即将有一笔到期债权,丙欠乙的120万元快到期,此时丙与甲协商,由丙偿还给甲120万元,双方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了偿还的期限。请问,该保证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分析如下:
一、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合同
《合同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释义】本条规定了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称第三人负担的合同,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例如,甲乙约定,甲欠乙的钱由丙偿付,即是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丙之所以能向乙清偿,多是因甲丙之间另有对价关系。由丙直接向乙清偿债务,可省去多环履行的烦劳。保证合同也可以发生由第三人履行的法律事实,但与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不同。保证合同是从合同,保证人需承担连带责任。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非从合同,第三人不是债务人,其只实施履行行为,不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负担的合同以第三人的履行行为为标的,故双方签订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债务人事先应当征得第三人的同意。债务人未征询第三人意见而签订合同,事后征得第三人同意的,第三人也应向债权人履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以债权人、债务人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第三人只负担向债权人履行,不承担合同责任。第三人同意履行后又反悔的,或者债务人事后征询第三人意见,第三人不同意向债权人履行的,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瑕疵履行的,违约责任均由债务人承担。第三人不履行的,债务人可以代第三人履行;债务人不代为履行,应当赔偿损失。第三人瑕疵履行的,瑕疵责任由债务人承担。
二、保证合同
《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第十三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保证担保法律关系:
从保证的法律关系看,保证涉及三方面当事人,即保证人、债权人和债务人,是由三个法律关系复合而成的担保关系: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通称为主债权债务关系,这是保证关系得以成立和存续的前提条件。作为一种担保方式,保证的具体内容与其所担保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则上是一致的,从这个意义上看,主债权债务关系在保证的三方法律关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
2、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一般说来,保证人基于对债务人的人身信赖,为其提供保证担保,是基于以下关系而生:一是委任关系,即根据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委任合同,受任的保证人有按约提供担保的义务。该种委任既可为有偿也可为无偿。当保证人基于有偿委任而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称为有偿保证。二是无因管理关系,即在债务人未进行委托的情况下,保证人仍可能充分考虑其与债务人在经济和感情等领域的相互关系,在仔细审视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和人身信用的基础上,主动为其供与保证,从而在债务人与保证人间形成无因管理之法律关系。三是赠与关系,由于赠与为双方法律行为,故基于此种关系供与保证,仍需有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达成赠与合同。需注意的是,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是内部性的,无论其关系如何,皆不影响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
3、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通常称为保证关系,是保证担保法律关系的主要方面,且通过债权人与保证人的保证合同体现出来。
三、债务承担
《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所谓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合同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现象。债务承担,按照承担后债务人是否免责为标准,可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其中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代原债务人的地位而承担全部合同债务,使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的债务承担方式。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当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
必须指出的是,合同义务的转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义务转移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债务承担,何谓债务承担,上文已作解释。二是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这种形式的特点在于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并没有达成转让合同义务的协议,并不由此而成为合同的当事人。第三人只是自愿代替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只是履行主体,而不是合同当事人,他无权代替债务人的合同履行而对抗债权人。对于债权人而言,他只能将第三人作为债务履行的辅助人而不能将其当作当事人来对待,不得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合同义务。正因为债务承担与第三人代替履行(由第三人履行)有时容易混淆,我们在此特地加以明确。《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情况,是指狭义的合同义务的转移,即债务承担。
基于上述法律分析,本律师认为,本案中丙的行为符合担保法律关系中“无因管理”的相关规定,该保证合同并没有损害到乙的利益,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如有不同见解,请与本律师联系,以共同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