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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涉嫌犯合同诈骗案件

王朝阳律师     2015-04-13 阅读:306

王朝阳 律师

执业律所 : 北京百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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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被告人方某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12月23日被羁押,2011年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指...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

被告人方某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12月23日被羁押,2011年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指控:

一、被告人方某2伙同翁某(另案处理)于2010年1月至10月间,以北京××基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基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名义,私自在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大街甲××号院内违法搭建"新西门购物广场"商铺,在未经审批、不能经营的情况下,对外谎称能够开业,欺骗王某等350余名事主与该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以收取租金、履约保证金等费用为名,骗取事主人民币共计1300余万元。

被告人方某2于2010年10月23日被查获归案,后赃款被全部追缴。

二、被告人方某2于2010年10月间,私自在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大街甲××号院内违法搭建"新西门购物广场"商铺,为使该违章建筑不被依法拆除,并能够××次违法招商,方某2给予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分队队长赵某4(已判刑)人民币3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方某2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方某2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方某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方某2的辩护人提出:方某2在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筹建商场并对外出租商铺,其行为应按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方某2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羁押后主动交代非法经营罪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赔商户损失,建议法庭对方某2所犯非法经营罪从轻处罚;方某2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行贿数额较小,情节轻微,建议法庭对方某2所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非法经营的事实

2010年1月至10月间,被告人方某2伙同翁某(另案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以北京××基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业公司)、北京××基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基业第一分公司)的名义,在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大街甲××号院内违法搭建商铺,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对外招商,承诺定期开业,与王某等350余名商户签订租赁合同并收取租金、履约保证金等款项,非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1300余万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在受到政府查处后,方某2等人陆续退还商户钱款,经统计,尚有10名商户共计人民币558740元未退还。

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方某2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翁某的证言:2009年10月,其在通州区西门向彭某等人承包了8间门脸房。开业第一天,其司机赵某3告诉其来了两人,不知是消防还是哪儿的,说没有消防手续,后来工商也来查过。因为工商手续没有办下来,门脸房没开业。其与彭某等人商量后,将门脸房买断。门脸房用地是郭某1的,由郭的公司员工赵某1负责。方某2找到其,商量把门脸房后面的地租下来盖市场。经协商,其把承租的门脸房算到即将建设的商场。方某2在通州注册××基业第一分公司,后又找陈某来投资。其投了485万元,方某2和陈某一共投了505万元。其带方某2找到赵某1,通过赵跟郭某1签了建设商场用地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每年150万元,其和陈某也在场。这块地手续不全,方某2负责在外边跑手续,租地时方说需要批一个临建手续,其一直没见到。

其向方某2介绍廖某承包购物广场工程,方和廖签了工程施工合同。其负责投资、商场建设,对财务也有签字权,支出超过5万元,其都得知道。其还负责一些人事聘用和后期的招租工作。其通过朋友找了一个姓季的经理,她雇人在商场里招租和收取租金,还介绍了张某、赵某2到公司工作。其平时也主持召开公司例会,主要是装修方面,招商广告方面也参与过。商场建好后,其问方某2手续跑的怎样了,方说差不多了,可以招租。摊位出租时,向商户承诺了开业时间,签约商户约430户,收取租金约1200万元。商场未能如期开业,通州电视台字幕上写着没有手续,商户通过手机给其看了。方某2说商务局不让开业,后退了商户的钱。

2010年10月,方某2将其叫过去,说手续没问题,商量后决定再次招租。××次招租其也在场,但基本没过问招商的事。其和陈某商量后,把收取的租金打到其和陈某、崔某的账户上。这次又招了约430户,收取租金1200万元。方某2给其打电话说过给倪某100万元跑手续,其说没看到手续,其不认可,但方让财务汇出去了。到11月,因没有开业所需的相关手续,商场没能开业,很多商户从电视上知道市场是违章建筑要求退钱。退租金之前,其提出收回借给公司的110万元,方某2不同意,说要拿每人都拿走100万元,其和方某2、陈某就每人拿了100万元。退了650万元后就没钱退了,商户开始闹事。方某2总说手续没问题,其没见过手续,知道手续不齐不可能开业。方某2说给其投资款40%的回报或给其股份,其说给40%的回报就行。其当时已投入很多钱,希望商场开业好把钱赚回来,如果摊位不能租出去,就会有很大损失。

2、证人赵某1(公司员工)的证言:2009年,其看到公司在通州西门的空地,就和老板郭某1说盖些门市房,翁某想租其盖的房子,因无相关法律手续没能开业。后翁某带着方某2找到其,说想租这块地和周围盖的房子,他们能够办手续。其带他们见了郭某1,双方在公司签订合同。翁某、方某2是股东,共同租地建商场,年租金150万元。这块地是2003年规划部门批复的建设住宅用地,后来一直没盖,2006年规划审批就过期了,不能随便在土地上建设,要建需要重新审批。翁某和方某2在没有规划审批情况下建商场,翁一直在工地现场负责商场建设。

3、证人郭某1(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新西门购物广场占用的土地是其公司的,方某2、翁某通过赵某1找到其,其把大约3000平方米的土地出租给××基业公司。2010年1月28日,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定金30万,5月份又交了120万。建成楼房是局部3层的,建好后以出租商铺方式向社会招租,被政府制止后退还给了商户。到10月份又开始招租,这次又被政府叫停,租金先退了一部分。方某2没通过其公司办过手续,其代为退了商户部分钱款。

4、证人廖某(新西门购物广场建筑承包人)的证言:2009年底,翁某带其到通州区西门,说要建二层的钢结构简易房,面积大约6400平方米。其核算后报价358万元,他同意了。2010年1月底,其跟方某2、翁某谈了细节,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3月10日开工,建设过程中按照翁某的要求又增加一层,整个建筑成为部分三层,5月底基本完工。增加一层造价约30万元,翁某他们还欠其50多万元。其通过翁某认识方某2,听翁说方是工程的大股东,其跟方很少接触,是方签的合同。

5、证人赵某2(××基业第一分公司会计)的证言:2010年5月4日,其通过翁某介绍到××基业第一分公司负责公司总账和报税。方某2是公司法人,翁某是建设新西门广场的合伙人。公司有大约500个商铺,××次招商收了1200余万元,商户把租金交给其和崔某,公司给商户开具收条。收的钱中700万元退给了商户,付房租100多万元,陈某、翁某还有另外一个人各转走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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