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发行图书使用注册商标,是否构成侵权
王竹是第6964977号“小小孩”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书籍;印刷出版物;纸;报纸;期刊;杂志(期刊);书写工具;绘画材料;教学材料(仪器除外);文具(截止)。该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10年7月14日至2020年7月13日止。云南教育出版社、云南新闻出版教育培训中心投资设立北京南天竹图书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3月23日,云教社作出关于省外发行业务的通知,通知中表明自2003年4月1日起,云南省外各书店、书城、公司的进货及结算业务请直接与北京南天竹图书有限责任公司联系,省外各书店、书城、公司从云教社发行部及北京南天竹图书有限责任公司所进的图书(自1998年1月1日开始),书款均由北京南天竹图书有限责任公司与各书店、书城、公司统一结算。
2014年3月18日,云南教育出版社(北京南天竹图书有限责任公司)收到吉林佳禾律师事务所发出的律师函,律师函中称云南教育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小小孩的101个好奇问答》系列图书在商品名称中使用了“小小孩”注册商标,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与商标权人的相关商品存在联系,容易造成混淆误认,因此上述系列图书侵犯了王竹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云南教育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表示如到2014年5月1日之前云南教育出版社未处理此事将启动司法程序。
法院判决:不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这就是说,并不是任何对商标的使用行为都构成侵害商标权,某些对商标标识的行为即便表面上似乎构成对商标的使用,但由于该标识本身所具有的某些非商标含义,如果行为人是在商标标识本身所具有的非商标含义上使用该商标标识,则不宜认定为使用商标的行为,或者说即便这种使用在表面上构成对商标的使用,也会由于其具有的使用正当性而不构成侵害商标权。
律师说法:关于本案法律分析
本案中,王竹在第16类(书籍、印刷出版物等)上注册取得第6964977号“小小孩”注册商标,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处于保护期内,其对涉案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受到我国法律保护。“小小孩”是由“小”和“小孩”组成,“小小孩”的本来含义一般是指较小的儿童,其具有一定的指代幼儿的作用,“小小孩”的商标含义并不能消除其本来含义,或者说“小小孩”的商标含义一般不能排除他人在本来含义上使用“小小孩”。换言之,“小小孩”所具有的本来含义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涉案商标的显著性,商标专用权人并不能排除他人以恰当的方式合理地使用“小小孩”三个字本身所固有含义,即不能排除他人使用“小小孩”来指代幼儿。因此,不能将“小小孩”这一带有本身含义的词汇完全由权利人专享,从而排除公众的合理使用,否则必将扩大了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并不合理地限制社会公众对文字固有含义的使用。第6964977号“小小孩”作为注册在图书上的商标,其本身并非出版服务商标,当其与出版机构相分离,亦与特定作者、编者相分离时,其商标的价值更多的体现在系列图书的品质保障或风格特点等图书内容本身的区别功能。从王竹提供的其授权出版的“小小孩”图书及目录来看,种类涉及从零岁幼儿到学龄前儿童的多种图书,内容丰富,风格多样。在这些“小小孩”系列图书中并没有内容的关联性或风格的一致性。此外,结合本案涉案图书中使用“小小孩”的情况来看,“小小孩”属于涉案图书书名“小小孩的101个好奇问答”的一部分,与涉案图书内容针对的读者群体相一致,当相关公众看到这个书名时并不能与“小小孩”商标建立起直接的联系,更多的是将图书针对的读者即年龄较小的儿童相关联。因此,云教社将“小小孩的101个好奇问答”作为涉案图书名称使用的行为没有起到表明图书来源的作用,而是作为一般图书名称的使用,故该使用行为并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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