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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使用其商标为域名及字号是否构成侵权

李建律师     2019-02-19 阅读: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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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简介:他人使用其商标为域名及字号是否构成侵权2016年海澜之家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认为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海澜宾馆(下称海澜宾馆)在酒店外部及内部使用...



案情简介:他人使用其商标为域名及字号是否构成侵权

2016年海澜之家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认为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海澜宾馆(下称海澜宾馆)在酒店外部及内部使用“海澜宾馆”“海澜商务宾馆”等标识,而且使用包含“hlan”的域名,并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海澜”字样,涉嫌对其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海澜之家服饰有限公司(下称海澜之家)将海澜宾馆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海澜宾馆停止侵犯其“海澜”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时变更含有“海澜”文字的企业名称并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赔偿海澜之家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法院判决:构成侵犯商标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海澜宾馆虽然注册了“东营区海澜宾馆”的企业名称,但在实际使用中并没有规范使用,而是突出使用了“海澜”字样,并使用在与海澜之家持有的涉案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侵犯了海澜之家对涉案“海澜HEILAN及图”商标与“海澜之家”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同时,没有证据显示海澜宾馆在网站宣传和使用“hlan.cn”域名上存在侵权行为,所以海澜宾馆使用涉案域名并未侵犯海澜之家对涉案“HLAN”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同时,一审法院认为海澜宾馆将海澜之家已经在全国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海澜”商标注册为字号并使用,存在明显搭海澜之家涉案商标商誉的故意,而且海澜宾馆在网站宣传中故意将自身服务与海澜之家建立密切联系,误导相关公众以为其提供的旅馆服务来源与海澜之家,构成虚假宣传,对海澜之家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海澜宾馆停止侵犯涉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含有“海澜”文字的企业名称,并赔偿海澜之家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2万余元。

律师说法:对于域名与商标标识的近似对比

关于侵权主体的特殊性。已经合法注册的域名不会侵犯他人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这是一个认识误区。域名的注册只是一种管理意义上的注册,注册后只是将其纳入管理体系,而非授权意义上的注册;商标经核准注册后,获得的是法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二者具有本质区别。所以,当域名与注册商标专用权等法定权利产生冲突时,域名的注册不得成为有效的不侵权抗辩;恰恰相反,域名的注册人往往被认定为侵权主体。该案中,二审法院首先确认涉案域名“hlan.cn”中的“hlan”的使用属于域名使用而非商标性使用,进而寻求确认该域名的主体,最终因域名主体不明,没有支持海澜之家的相关诉讼请求。

对于域名与商标标识的近似对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对注册商标进行保护时,原则上采用“误认可能性”的标准。但对于驰名商标,法律进行了强化保护。上述司法解释第四条第(二)项前半句明确指出,“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的,不需要考虑误认可能性,可直接认定构成侵权。该案中,涉案域名“hlan.cn”中起主要识别作用的“hlan”与涉案商标“HLAN”构成相同,有误认的可能性,符合“误认可能性”标准。同时,因“海澜之家”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且“HLAN”与“海澜”具有相对稳定的对应关系,如果证据充分,“hlan.cn”域名有被认定为属于对驰名商标的翻译的可能性,由此“hlan.cn”域名也会构成对“海澜之家”驰名商标的侵权。关于域名注册人的主观态度对侵权认定的影响,该案一审判决指出:“主观侵权意图虽不是商标侵权成立的要件,但在商标近似判断上却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上述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一)项指出,“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由此可见,域名注册人的主观态度可能会影响到侵权的认定。

以上就是关于他人使用其商标为域名及字号是否构成侵权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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