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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伪造注册商标,如何认定构成侵权

李建律师     2019-01-28 阅读: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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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简介:擅自伪造注册商标,如何认定构成侵权原告李某授权A公司在其生产的茶叶商品上使用图标1商标。2011年1月21日,被告李少芳在深圳市福田区投资开办B茶庄(个体工商户...



案情简介:擅自伪造注册商标,如何认定构成侵权

原告李某授权A公司在其生产的茶叶商品上使用图标1商标。2011年1月21日,被告李少芳在深圳市福田区投资开办B茶庄(个体工商户),为消费者提供茶叶销售服务。原告指控被告侵犯了其图标1注册商标专用权。为证明该事实,其公证取证的过程如下:2012年4月1日,原告委托代理人来到深圳B茶庄店铺,购买了10盒普洱茶并取得8个环保手提袋,B茶庄开出的收款收据显示:货物名称李记茶,数量10,单价130,收款收据上盖有B茶庄印章。经勘验,B茶庄销售的上述10盒普洱茶叶之包裹茶饼的包装纸上及茶饼外包装盒上均印有□(以下简称商标2)、商标1标识,并印有“侯爵号饼”、“百年老字号云南省著名商标”及原料、地址、电话0879-5381888、厂名A公司等字样。上述8个环保手提袋的一面印有“B茶庄”字样,另一面印有商标2、商标1标识及云南?思茅景谷李记谷庄茶业有限公司、厂址:云南省思茅市景谷县景谷乡新街、电话:0879-53818880755-83593209字样。(具体见下图)原告确认上述10盒“李记谷庄”普洱茶是其授权的A公司生产。被告确认上述8个环保手提袋是其委托他人制作,并称制作目的是为了销售“李记谷庄”茶叶使用,因为茶叶生产者一般不向茶叶销售商提供环保手提袋,但为顾客携带方便,茶叶销售商会自行委托他人生产部分环保手提袋。上述环保手提袋上的0755-83593209为B茶庄的电话号码。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李某涉案商标1商标被评为云南省著名商标,这意味着商标1注册商标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已形成良好商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李少芳未经李某许可,擅自委托他人制作了印有商标1、商标2商标标识的环保手提袋,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李少芳将该环保手提袋用于与商标1牌茶叶无关的其他茶叶商品上。尽管李少芳声称其委托他人制作该环保手提袋的目的是为方便顾客携带所购买茶叶,但该环保手提袋,一面印有李某的涉案注册商标、A公司企业名称、厂址、电话等信息;另一面却印有李少芳“B茶庄”字号,李少芳的该行为将导致相关公众对“B茶庄”与李某及“普海景谷李记谷庄茶业有限公司”之间的经营关系发生误认,即误认为他们之间存在许可使用或关联企业等特定关系,该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不恰当地利用了李某商标1注册商标的良好声誉,产生间接混淆的后果,故李少芳的行为构成对李某商标1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李少芳应立即停止使用印有商标1、商标2商标的包装袋;酌情判定李少芳赔偿李某包括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元。

律师说法:关于本案法律分析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该条规定,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将原告商标1商标印制在用于包装其所售茶叶的环保手提袋上,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从事茶叶零售,除销售商标1品牌的茶叶外,还销售其他品牌甚至是没有品牌的茶叶,被告使用印有商标1、商标2商标标识的环保手提袋,会使消费者误认相关茶叶也是由原告或其授权的生产厂家生产。原告斥巨资使商标1牌茶叶在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全国各大城市均有代理商,商标1茶叶深受消费者好评,已被认定为云南省著名商标。故被告利用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谋取非法利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1注册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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