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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不规范使用,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李建律师     2019-01-24 阅读: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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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简介:企业名称不规范使用,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原告康训华系第3500224号“韩泰”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于2004年12月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



案情简介:企业名称不规范使用,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原告康训华系第3500224号“韩泰”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于2004年12月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类的润滑油等。被告厦门韩泰润滑油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3月23日,主要经营润滑油的生产与销售。2015年4月24日,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证实,被告在阿里巴巴网站上宣传介绍公司车用油、专用油产品时,在产品外包装上使用“韩泰石油”“韩泰润滑油”“韩泰公司荣誉出品”字样。原告认为被告将“韩泰”商标不当注册为企业字号并在产品上突出使用,已经构成商标侵权。要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使用“韩泰”作为被告的企业名称;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系“韩泰”商标的权利人,其专用权利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其车用油、专用油产品外包装上使用“韩泰石油”“韩泰润滑油”“韩泰公司荣誉出品”字样,且该产品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一类别,容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原、被告的产品产生混淆,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在产品及宣传上单独或突出使用“韩泰石油”“韩泰润滑油”“韩泰公司荣誉出品”字样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律师说法:关于本案法律分析

本案属于典型的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的知识产权纠纷。判断企业名称使用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以及如何承担法律责任是争议的焦点。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的产生原因。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均属于标志性权利,二者在宣传商品和服务来源方面具有类似的功能,依照相应法律受到相应的保护,本不应发生冲突。但由于我国商标注册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体制实行不同的部门管理和保护,其中,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确权机关为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而企业名称权的登记采取的却是分级管理的制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都可办理企业名称登记业务,这种在不同的系统、不同的地域检索的注册登记制度,客观上容易造成两种权利的冲突。一些经营者为了傍品牌、搭便车,利用注册登记制度的漏洞,不正当地将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注册作为企业字号进行使用。而其他经营者即使在注册企业名称时主观上没有不正当,受汉字表达的有限性影响,字号也有可能与他人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从而引起冲突。

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的处理原则。对于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之间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形,按照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等原则,依法处理。如果注册使用企业名称本身具有不正当性,比如不正当地将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在先注册商标作为字号注册登记为企业名称,即使规范使用仍足以产生市场混淆的,按照不正当竞争处理;如果是不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的企业的字号,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依法按照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处理。上述关于处理两类权利冲突时的指导精神与《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内容是基本一致的。

以上就是关于企业名称不规范使用,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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