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关于三国杀的商标使用是否构成侵权
第6592067号“三国杀”商标的注册人为案外人浙江省杭州边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杭州边锋公司),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纸牌、扑克牌、棋(游戏)、棋类游戏、棋盘、宾果游戏牌、麻将牌、木偶、玩具,注册有效期限自2010年7月14日至2020年7月13日。杭州边锋公司将该商标授权给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游卡桌游公司)使用,并授权游卡桌游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和地区内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开展包括维权在内的各类工作。游卡桌游公司于2014年6月29日在被告舒某经营的鹏程超市购买了包括“三国杀(王者版)”与“三国杀(终极版)”等商品。百度百科上对“三国杀”有如下介绍:“三国杀”是中国传媒大学动画学院2004级游戏专业学生设计,由游卡桌游公司出版发行的一款热门桌上游戏,并在2009年6月由杭州边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开发出网络游戏。游卡桌游公司认为,被告舒某销售的上述商品均系侵权商品,被告舒某的销售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遂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三国杀(王者版)”属于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侵犯第6592067号“三国杀”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告舒某销售该商品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上述涉案三国杀(终极版)商品上使用“三国杀”(“三国”两字的字号较大,“杀”字的字号小)字样,不构成对游卡桌游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律师说法:商标使用的认定
商标使用的认定是商标民事侵权案件的核心问题。正确处理“三国杀”游戏名称与第6592067号“三国杀”注册商标的关系是该案审理的基础,其核心在于确定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三国杀及其类似文字是属于商标的使用还是游戏名称的合理标注。商标的使用是近年来很热门的话题,在一般的商标民事侵权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商标的使用也越来越引人关注,如在店招上使用所售商品商标的正当性问题、回收瓶再利用问题、改装商品的再销售问题、节日食品包装上的祝愿词与他人商标相同的问题等。在诸如此类的商标民事纠纷中,往往会出现形式上的“两同”情形,这种情况是否能直接适用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而认定商标侵权成立,司法实践中对此存在着裁判结果相反的判例,产生争议的症结在于商标使用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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