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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采购境外商品内销是否构成侵权

李建律师     2017-11-03 阅读: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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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简介:电商采购境外商品内销是否构成侵权2009年7月,原告车某取得核准注册在服装上的“Freshjive”商标权,原告授权福州昕薇贸易公司使用该商标。2008年,被告深圳走秀...



案情简介:电商采购境外商品内销是否构成侵权

2009年7月,原告车某取得核准注册在服装上的“Freshjive”商标权,原告授权福州昕薇贸易公司使用该商标。2008年,被告深圳走秀网成立。被告在走秀网中称,其在欧美、亚太建立时尚类商品的采购和供应体系。被告走秀网中含有销售“Freshjive”牌服装的广告:“(欧美潮牌)Freshjive、海外直发、全球速递。”2013年6月21日,原告在走秀网购买了一件“Freshjive”牌蓝色衬衫。三天后,原告收到顺丰快递寄来的“Freshjive”牌衬衫包裹,邮单记载:寄件公司为美国直发,寄件人地址为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原告指控被告商标侵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5万元。被告抗辩称,早在1991年,美国FreshJive公司就在美国享有使用在服装上的“Freshjive”商标,被告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是由美国FreshJive公司在美国生产的,然后由美国Karmaloop公司从美国FreshJive公司处购买后,直接销售给被告的。

法院判决:构成销售侵权

法院认为,原告通过向我国商标局申请注册取得“Freshjive”注册商标专用权,该权利应受到我国商标法的保护。被告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地方采购的“Freshjive”牌衬衫,可能该境外衬衫的生产者,在生产国或地区享有使用在服装商品上的“Freshjive”商标权。但由于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当这些境外的“Freshjive”牌衬衫未经原告许可被输入到中国大陆法域内,就属于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告并没有生产涉案“Freshjive”牌衬衫,其不可能构成商标“使用”侵权;被告从境外采购“Freshjive”牌衬衫,然后在中国大陆销售这些衬衫,该行为仍属于“销售行为”。同时,原告并未举证证明,被告从境外采购的“Freshjive”牌衬衫,是被告自己在境外生产的,因此,本案被告构成“销售”侵权。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侵权行为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分别规定了两种基础性的类型化商标侵权行为,即商标使用侵权和商标销售侵权。所谓商标使用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相近似的商标,可能导致消费者对两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或两者之间的经营关系产生混淆的行为。就本案而言,被告作为直接销售时尚商品的电商,其在网站中宣称自己的经营模式为:了解并掌握全球时尚商品品牌,在自己的网站上对这些商品进行宣传推广,并在欧美、亚太建立时尚类商品的采购和供应体系,当消费者青睐某种商品并在网上完成电子付款后,被告将消费者订购的商品,从境外采购后,再通过邮寄运输的方式,将该商品直接邮寄给消费者。原告指控被告侵犯其“Freshjive”牌服装的行为,即属于该种交易行为。由于原告在中国大陆享有核准使用在服装商品上的“Freshjive”注册商标专用权,加之商标权的保护具有地域性,故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从境外采购、在境内销售“Freshjive”牌服装的行为,属于侵犯原告“Freshjiv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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