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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他人字号宣传,是否构成侵权

李建律师     2018-12-27 阅读: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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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简介:擅自使用他人字号宣传,是否构成侵权制药公司在原审中诉称:其创始于1907年,历经宏济堂、宏济制药厂、济南人民制药厂、济南中药厂等历史变革,至今已有100余年...



案情简介:擅自使用他人字号宣传,是否构成侵权

制药公司在原审中诉称:其创始于1907年,历经宏济堂、宏济制药厂、济南人民制药厂、济南中药厂等历史变革,至今已有100余年的历史。其“宏济堂”商标先后被认定为山东省著名商标、“中华老字号”和驰名商标。阿胶公司成立于2008年,和制药公司无关,在其阿胶制品上突出使用“宏济堂”,标注“原宏济堂阿胶厂”,在其网站中宣传其为“中华老字号”和突出使用“宏济堂”,加之其公司名称和域名,均构成不正当竞争及商标侵权。栗冠芳在其经营的枣庄市颐年堂大药房销售了涉案被控侵权阿胶产品,亦构成商标侵权。请求判令:一、阿胶公司、栗冠芳停止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并销毁全部侵权产品;二、阿胶公司变更现企业名称,停止使用“宏济堂”字号;三、阿胶公司停止使用“www.hjtej.cn”域名,删除网站中涉及宏济堂的内容;四、阿胶公司赔偿侵权损失100万元;五、阿胶公司赔偿维权支出6万元;六、阿胶公司、栗冠芳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如下:(一)关于阿胶公司以“宏济堂”作为其企业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本案中“宏济堂”品牌的形成已有百年历史,其品牌知名度和声誉有着长期的历史原因。判断阿胶公司的企业名称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在充分尊重特定的历史因素的前提下,根据公平、诚实信用以及保护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的原则,考虑“宏济堂”品牌的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过程以及双方在历史发展所形成的各自权利范围。从宏济堂发展的历史看,原宏济堂企业在历史上进行了分立,其药店销售经营部分在分立后归入阿胶公司的股东医药集团前身,而宏济堂企业的阿胶厂和制药厂分立后归入制药公司前身。由此,双方在历史上所形成的利用宏济堂品牌经营的权利范围和法律秩序可明确划分,即医药集团利用宏济堂品牌经营的权利范围为药品销售经营部分,制药公司利用宏济堂品牌经营的权利范围则为制药和阿胶生产部分。双方对宏济堂品牌的利用应当尊重这一历史因素形成的权利范围和法律秩序。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阿胶公司属于阿胶生产企业,其使用“宏济堂”作为字号,侵入制药公司权利范围,打破了双方历史上形成的权利范围和法律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市场公认的商业道德。同时,依我国法律规定,对他人已注册商标,在一定情形下其他权利人有进行使用的权利,但是应当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依诚实信用的原则善意使用,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和给市场秩序造成混乱。制药公司享有宏济堂注册商标专用权,利用宏济堂注册商标生产制造中药已有较长历史并且其宏济堂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阿胶公司属新设法人企业,与原宏济堂阿胶厂并无历史上的承继关系。同时,其与制药公司属于同一地方的企业,阿胶公司所产阿胶这一产品具有药食同源这一特性,既是食品又是药品。二者的商品在功能、消费对象、销售渠道上具有类似性。阿胶公司作为与制药公司类似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该知道制药公司已经享有的在先权利,并且其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事实,应主动对于其享有的在先权利进行合理地避让,却故意将“宏济堂”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核心部分并在从事阿胶生产活动中使用,该行为会使相关公众认为阿胶公司或其产品与制药公司之间存在特定联系,从而造成市场混淆,给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造成混乱。综上,阿胶公司使用“宏济堂”作为企业字号生产阿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超出历史因素所形成的权利范围,造成混淆,其使用该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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