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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招牌突出标注商品商标,是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李建律师     2019-01-02 阅读: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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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简介:店铺招牌突出标注商品商标,是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某酿酒公司诉称,作为酒类商标“某酿酒”及“”的持有人,某酿酒公司发现,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位于成...



案情简介:店铺招牌突出标注商品商标,是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某酿酒公司诉称,作为酒类商标“某酿酒”及“”的持有人,某酿酒公司发现,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位于成都市武侯区的“真藏某酿酒”形象店的店招上使用上述商标,严重侵害了某酿酒公司的商标权,给某酿酒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据此,某酿酒公司诉请人民法院判令某公司:立即停止在店面招牌上使用“某酿酒”及“”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赔偿某酿酒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在《成都商报》或《华西都市报》等刊物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法院判决:不构成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现有证据显示,成都某公司将“某酿酒”文字组合、“真藏某酿酒”文字组合以及“”图案使用在“真藏某酿酒”形象店的店招上,其目的在于吸引相关公众的注意,而非就其所售产品向相关公众予以合理说明。因此,成都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

律师说法:是否属于商标使用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将成都某公司所使用的“某酿酒”文字组合、“真藏某酿酒”文字组合以及“”图案与涉案商标进行隔离比对后可以看出:“某酿酒”文字组合与“某酿酒”文字商标在音、形、义上相同,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构成相同商标;“”图案与“”图形商标在构图上相同,在“”图形商标不保护颜色的情况下,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构成相同商标;“真藏某酿酒”文字组合虽然比“某酿酒”文字商标多了“真藏”二字,但“真藏”系修饰部分,显著性较弱,不足以影响相关公众关于二者近似的判断。就商品而言,“真藏某酿酒”形象店的宣传册明确记载了各种规格的“真藏某酿酒”白酒产品,在成都某公司怠于举出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该宣传册能够证明成都某公司开设“真藏某酿酒”形象店的目的在于销售白酒产品。该产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比,二者构成相同的商品。综上,被控行为侵害了涉案商标权。

在店铺门头上单独、突出地标注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属于指示性使用。《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法律所禁止的是未经授权的商标使用行为,核心是指在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相同或近视的商标,且容易导致混淆。将他人商标单独、突出地标注在店铺招牌的行为,其目的在于发挥商标标识功能,属于商标法上的商标使用行为。《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店铺招牌上单独、突出地标注商标的行为,可理解为商品装潢行为,属于商标使用行为。

以上就是关于店铺招牌突出标注商品商标,是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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