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以盈利为目的销售假冒产品,是否构成侵权
哈尔滨第一工具公司是中国重点装备工业大型骨干企业,是东北重点装备制造企业之一,是全国最大的精密复杂刀具、数控刀具生产和科研基地。哈尔滨第一工具公司作为中国工具行业建厂最早的企业,在60多年的发展进程中,始终掌握着中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精密复杂刀具的核心技术,一直引领着中国切削刀具制造业的发展方向,代表着我国工具制造业的最高水平;五十多年来,“一工具”为国民经济和装备工业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先后获得“国家质量管理奖”、“中国机床工具行业十大名牌产品首选品牌”、“黑龙江省著名商标”、“黑龙江省名牌产品”等多项荣誉。哈尔滨第一工具公司拥有的第3144056号注册商标被核定使用在第7类商品:铣刀;齿轮加工刀具;拉削刀具;孔加工刀具;螺纹加工刀具,在国内外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商业信誉。金府五交化经营部作为专门从事量具、刃具、工具的经销商,具有专业的经营管理、销售经验,对于其所进、销的产品应负有审慎的注意义务,却在从事量具、刃具、工具销售业务过程中,以盈利为目的销售标有哈尔滨第一工具公司涉案商标标识的假冒产品,其行为侵害了哈尔滨第一工具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哈尔滨第一工具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金府五交化经营部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亦未证明金府五交化经营部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以及涉案商标许可使用费等,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考虑到金府五交化经营部的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以及哈尔滨第一工具公司为制止金府五交化经营部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金府五交化经营部赔偿哈尔滨第一工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00元。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哈尔滨第一工具公司系第3144056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该商标目前在有效期内,哈尔滨第一工具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或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金府五交化经营部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与哈尔滨第一工具公司第3144056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商标标识与第3144056号注册商标相同,作为销售者,金府五交化经营部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销售了与哈尔滨第一工具公司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被控侵权产品,其行为侵犯了哈尔滨第一工具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金府五交化经营部是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因此,金府五交化经营部的投资人代宝军应当对金府五交化经营部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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