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作为商标是否相似的判断标准
钢之杰公司系一家从事预制钢结构金属屋面建筑维护系统产品的制造商。该公司系第1637611号“钢之杰及图”商标(简称涉案商标,见下图)的商标权人,该商标于2001年9月21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建筑用金属架,建筑用金属托架,金属建筑材料,金属建筑结构等。该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1年9月20日。涉案商标2012年1月,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钢之杰公司注册并使用在金属建筑材料、金属建筑结构商品上的涉案商标为上海市著名商标,有效期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北京龙安华诚钢之杰国际钢构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北京钢之杰国际建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2日,系从事销售彩钢制品、钢结构制品制造的企业。该公司曾在位于北京市密云县十里堡镇程家村北院内场所经营。2012年11月14日,钢之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前往上述地点调查发现,在上述经营场所内的办公用房屋顶上悬挂写有“钢之杰国际钢构”字体的金属牌,上述字体大小相同;在厂房屋顶上悬挂写有“钢之杰”、“龙安华诚钢之杰”字体的金属牌,上述字体大小相同;在厂房门外不远处还竖立有一块写有“钢之杰货场”字体的金属牌,上述字体大小相同。华诚博远公司在更名前租用十里堡镇政府场地经营,并曾将该场所租给北京钢之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使用,钢之杰公司起诉在招牌上使用带有“钢之杰”标志的行为系北京钢之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所为,现该公司已搬走,招牌也已被拆除。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人民法院认为:钢之杰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商标法保护。华诚博远公司原名称为北京龙安华诚钢之杰国际钢构有限公司,其字号中含有“钢之杰”三字,该公司从事的彩钢制品、钢结构制品制造与钢之杰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商品。根据钢之杰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位于北京市密云县十里堡镇程家村北的经营场所内及附近的牌匾、指示牌上,以“钢之杰国际钢构”、“钢之杰”、“龙安华诚钢之杰”、“钢之杰货场”的形式,突出使用了“钢之杰”标志。该标志与钢之杰公司涉案商标相比较,文字部分相同,仅缺少该商标的图形部分。钢之杰公司涉案商标,由文字和图形组成,其文字部分“钢之杰”起呼叫作用,系该商标的主要部分,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对上述标志进行整体和主要部分的比对,构成近似,并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故华诚博远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钢之杰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相似
钢之杰公司享有涉案商标的商标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和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根据《商标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标识标明商品来源,使相关公众能够区分提供商品的不同市场主体的方式,均为商标的使用方式。在经营场所、网络等媒介上使用商标标识,使相关公众对商标、商标所标示的商品及商品来源有所认识的,也属商标的使用。涉案商标系图文组合商标,文字部分“钢之杰”是其显著识别部分。华诚博远公司在其生产经营场所使用“钢之杰国际钢构”、“钢之杰”、“龙安华诚钢之杰”、“钢之杰货场”字样的行为以及在www.beststeel-sy.com的相关网页上使用“顺义钢之杰”、“沈阳钢之杰”、“怀柔钢之杰”的行为属于将与涉案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原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突出时使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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