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外资运输落户大连,想在国内聘用几名船员,但考虑到国家的一些限制性政策规定,于决定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招用12名大陆船员。通过某个劳务派遣公司聘用了12名船员。执行中欧航线,一个航期二个多月,12名船员首次出航回来后,请假上岸到附近银行查询工资是否按协议打入个帐户,经查询,工资未打入收户。船员立即与船长联系,询问原因,船长称已按要求将船员工资打入劳务派遣公司。进一步核实,该派遣公司已人去楼空。
这是一个选择派遣公司不当,给用工单位造成损失的案例。
对于用工单位而言,虽然通过劳务派遣,可以减少大量事务性的工作、获得更为专业化的人力资源服务;规避了因为体制、政策原因而产生的用人方面的障碍;提升了企业自身的管理能力,把有限的资源专注于核心业务;可以根据市场善及时、灵活地调整用人规模,有效地降低人力成本;而且,由于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再是劳动关系,因而可以避免一些劳资纠纷,降低用工风险,还可以完善企业事业单位富余人员的退出机制。但是,并不应当把劳务派遣作为用工单位的用工首选。在劳动合同法的规范下,用工单位采用劳务派遣的法律风险加大了,相比较而言,业务外包比劳务派遣、完成任务合同更具有风险低的优势。通过人力资源外包,用工单位可以享受选人、用人、育人、留人、裁人等一揽子人力资源管理活动的外部服务,自身所承担的法律风险要低得多。所以,条件允许的企业可以考虑部分人力资源业务外包。
特别提醒:
1、必须与派遣单位订立派遣协议,不能将连续的用工期限进行分割、订立多个短期派遣协议;
2、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必需的培训;
3、执行国家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4、跨地区使用派遣劳动者,按照用工地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
5、确保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本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6、选择派遣公司一定选择正规、有实力的派遣公司。
7、连续用工,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8、不能“二次派遣”;
9、不能设立派遣单位,自我派遣;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