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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机构与劳动者至少签订二年劳动合同

杨汉卿律师 2010-04-30


  案例:小明高考落榜后,通过亲戚找到一个派遣公司,对方同意和小明建立劳动关系,但是由于小明刚参加工作,没什么经验,对他的情况还不了解,派遣公司与小明协商后,决定先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如果干得好的话,合同到期后,再续签一年。小明与父母都觉得合情合理,没什么问题,就与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这是一个有关劳务派遣中如何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的案例。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动者向要派入企业(实际用工单位)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动者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动者与要派入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虽然派遣单位不是实际用工单位,但是作劳动合同的相对方,它是《劳动合同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所应承担的义务。包括订立劳动合同、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等义务。《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中劳动合同期限作了特别规定,即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说明劳动合同期限不能少于二年。

  这一规定是主要是为了将劳务派遣单位和一般的劳务中介区分开来。劳务中介机构一般只负责在有用工需求的用工单位和寻找工作的劳动者之间基于工作进行匹配,匹配成功后,中介机构收取一定的费用作为营业收入,而不再负责后期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而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不但要把劳动者派遣出去,还要负责为其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管理人事档案等一系列人力资源管理活动。实际上是用工单位要求派遣单位实实在在地承担起用人单位的责任。对劳动合同期限的这一规定,加重了派遣单位作用人单位身上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能够更为有利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例中,派遣公司与小明订立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违反了规定,是无效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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