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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人员加班,用工单位“买单”

杨汉卿律师 2010-04-30


  案例:张某,原系某国企业一名高级技工,下岗后,由于年龄大,一直未找到合适工作。后来,经人介绍,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每月10日支付工资报酬,约定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安排其工作。根据张某的实际情况,2008年1月,张某被派至某服装厂做技工,张某到新的工作岗位后,工作认真负责,服装厂也认可张某的能力,最近服装厂接到一批很大的订单,由于生产任务紧,加班加点时常发生,可服装厂却未支付过加班费。于是张某找到服装厂领导,询问此事。领导答复:你是派遣员工,和其他员工不一样,再说你的工资由派遣公司发放,这些都在派遣协议中有约定的。张某感到不合理,凭什么别人加班可以有加班费,我为什么没有?

  这是一起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加班,是否享受额外的加班费的案例。

  劳动者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和应当完成的工作量外,给用人单位提供额外劳动,是以牺牲自己的休息、娱乐和家务时间为代价的,用工单位应当认识到,加班并不是自己的免费“午餐”,不能因为劳动者是采用劳务派遣的形式录用到本单位工作,就可以随意增加其工作量,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正式员工一样,只要提供了额外的劳动,就有权享受加班费。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

  特别提醒:

  1、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2、被派遣劳动者依法享受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3、用工单位不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加班费,同样会受到劳动行政监察部门的处罚。

  4、被派遣员工属于连续用工的,用工应当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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