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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未被派出,派遣单位须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报酬

杨汉卿律师 2010-04-30


  案例:小红下岗在家待业,一次偶然机会,遇到老同学,听到小红的情况后,把其介绍给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由于该项劳务派遣公司成立时间短,知名度不高,生意并不是十分好。该公司经过了解后,与小红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告诉小红:公司刚刚起步,现在做的多是短期派遣工作,在没有派遣出去进,公司不支付给你任何工资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小红认为这也合情合理。随即,小红被派遣至某商场做促销员,三个月后,该商场促销活动结束,小红又失业,在家又等了一个月,被派遣公司又派到另一个商场做促销员,工作中听说劳务派遣公司未派遣出去,应然要为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

  这是一个关于合同期中关于劳动者无工作期间,派遣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例。

  首先,劳动报酬应当按月支付。劳动者未被派出进,派遣单位仍然需要支付劳动报酬。这是因为劳务派遣通常都是针对一些临时性、季节性的工作岗位,这种用工方式本身就是意味着频繁的工作更换和较低的工作稳定性,而且这部分劳动者大部分学历层次和整体生活水平都比较低,无工作期间若不支付劳动报酬、他们的生活难以维持,况且,这种相对灵活的用工方式不应该成为派遣单位借以逃避劳动者的基本收入和生活水平,使他们不必担心没有工作期间的收入来源。从派遣单位的角度来看,一方面,两次派遣之间,隔期难以避免,对劳动者待岗基本生活的保障必将加重派遣单位的劳动成本和支付负担,必定影响其收益水平,另一方面,也迫使派遣单位为了降低成本,维持和增加原来的收益水平,严格控制签约劳动者的数量和质量。强化派遣管理,缩短待岗期,增强劳动者对工作的连贯性和稳定性,从而有利于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关系的稳定。

  其次,劳动者没被派出时,劳动报酬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来支付。这是因为劳动者无工作期间派遣单位所支付的工资报酬若按照劳动者的合同工资标准,必将导致派遣单位的用工成本剧增,有失公平原则。

  特别提醒:

  1、劳动者未被派出,派遣单位应当按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

  2、用工单位连续使用派遣员工,须正常调整工资;

  3、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法律链接:

  《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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