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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对股东知情权

2009-07-30


  甲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4年9月,是一家农产品加工公司。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作为公司股东之一的绿色之友公司投资100万元人民币,占总投资的五分之一。甲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然而直到2006年3月,甲公司从未向绿色之友公司提供过年度财务报告,致使绿色之友公司无法知晓对甲农产品加工公司的经营以及财务等情况。绿色之友公司多次要求甲公司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均遭到拒绝,因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公司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法宝解析:

  新《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股东的知情权,该权利的内容主要包括了股东对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等查阅和复制的权利。

  股东的知情权是保证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前提。只有了解了经营状况才能作出正确的管理、决策行为。因而对公司经营信息的获取,对股东来说至关重要。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以及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奉行,股东对公司的控制能力越来越弱。因此,更需要加强对公司信息的披露。

  本案中,甲公司一直拒绝提供财务报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股东的知情权。且该公司并没有提出适当的拒绝的理由,因此,绿色之友公司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甲公司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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