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护身法宝

获赠房屋应否缴税?

2009-07-30


  王姐的邻居李大妈是一位孤寡老人。5年前,王姐见李大妈无依无靠,便主动承担起扶助她的责任。去年8月,李大妈立下一份公证遗嘱,说为表达谢意,她死后其房屋归王姐。不久前,76岁的李大妈因病医治无效去世。王姐准备办理受遗赠房屋过户手续时,有人提醒她还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像王姐这种获赠房屋的情形该不该缴纳个税呢?

  2009年5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通过下发《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对个人受赠房屋缴纳个人所得税进行了明确。

  一、视不同情形受赠房屋予以免税或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文件规定对于下列情形的赠与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除以上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计税依据即应纳税所得额为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金额。如果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办理不征手续的流程

  1、根据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等三种情况,纳税人应区分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1)属于继承不动产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2)属于遗嘱人处分不动产的,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须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以及《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3)属于其它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述证明材料必须提交原件。

  2、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属于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

  4、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公证书(原件),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证明。

  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赠与双方提供的上述资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的,在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复印留存,原件退还提交人,同时办理个人所得税不征税手续。

  三、受赠后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回到我们最开始的案例,王姐的情形属于文件规定的免征个税的第三种情况。王姐还要根据上述规定备齐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免征个税的手续。

试用期有补偿金吗?目录

试用期有补偿金吗?

刚进单位工作一般都有个试用期,它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相互了解而约定的考察时间。可对于试用期是否计入工...

浏览次数 : 3616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