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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老板欠工资,农民工来盗窃

唐建华律师     2015-03-18 阅读:378

唐建华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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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简介:2012年1月,年轻的农民工赵龙来到北京打工,但是因为学历低,屡次换工作,直至2012年3月从网上找到给保健品老板陈志当司机的工作,之前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为3000...



案情简介:2012年1月,年轻的农民工赵龙来到北京打工,但是因为学历低,屡次换工作,直至2012年3月从网上找到给保健品老板陈志当司机的工作,之前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为3000元。赵龙工作期间和其他同事住在老板陈志家中,陈志妻张敏系盲人。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赵龙工作20日后,对工作不满意,提出辞职,陈志支付赵龙工资200元。赵龙说200元太少,陈志说以后再说,现在没钱。赵龙辞职后,第二天早上趁陈志外出后,进入陈志家中,实施了盗窃行为。后赵龙被以盗窃罪、抢劫罪提起公诉。

以下为唐律师为本案被告人赵龙的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群科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赵龙母亲李林的委托,指派唐建华律师作为赵龙涉嫌盗窃罪、抢劫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就本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赵龙为初犯和偶犯,并积极认罪、真诚悔罪。

    在本案发生前,赵龙没有刑事犯罪记录。赵龙自幼丧父,与其母李林相依为命。赵龙到北京打工,但因找不到稳定的工作,生活漂泊不定。赵龙在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积极供述,不逃避侦查,其认罪态度较好,并能真诚悔罪。赵龙并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错误和性质恶劣,也应该有发自内心的忏悔。

二、赵龙不构成“入户抢劫”。

    首先,被害人张敏系赵龙之前给打工的老板陈志的妻子,而赵龙进入的场所系赵龙曾经居住的,也是赵龙其他同事居住的集体宿舍,所以该场所具有一定的开放性、特殊性,人员流动性较强,与一般的居民住所有所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关于对“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规定为:“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本案中,据赵龙的供述和本案证据的综合反映,以及对案情的还原,赵龙进入现场不是以抢劫为目的的。所以赵龙的行为不构成“入户抢劫”。

三、建议本案可以以一罪定性。

    首先,赵龙进入现场后的行为是连贯的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应可以以一罪定性。如果以两罪定性,对赵龙的处罚过于严厉,不符合宽严相济的刑罚政策,也不利于赵龙的改造,罪罚的不平衡只能增加其仇视法制的心理。

    其次,赵龙实施行为的起因,是赵龙在陈志处上班当司机二十日左右,但陈志只给了赵龙三百元的报酬。此三百元的报酬,显然低于北京市的一般工资待遇,也低于全国的一般工资待遇。当然赵龙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权利,但是该事实确实引起了赵龙的犯意。假如赵龙得到了足额的报酬能够缓解其生活之困,相信赵龙也就不会铤而走险而走上违法之途。

四、赵龙犯罪情节不属于极其恶劣的情形。

    首先,如上所述,赵龙与陈志之间有一定的工资瓜葛,诱发了本案发生。在目前社会劳资关系中,劳动者处于弱势,劳动者权益经常被侵犯,是本案诱因的大背景。

    其次,赵龙并非有抢劫的计划。包括之后其进入张敏居住的卧室,有认为张敏系盲人和正在睡觉,而(赵龙)信以自己不会被张敏认出、听到的心理。如果张敏不是盲人或者在白天,可能赵龙也就不敢进入张敏的卧室。在整个过程中,赵龙怕张敏听到自己的声音,也一直没有说话。赵龙对张敏并无恶意,据赵龙称,其在打工期间还给张敏从外边买和带过饭。

     再次,据赵龙的口供,其并不想伤害张敏,其手与张敏嘴的接触,不是动作剧烈的行为,不是背后搂抱的捂嘴行为。赵龙又述,系张敏担心受到伤害,说“别伤害我”之类的话,张敏自己主动将项链解下。如张敏陈述,赵龙一手捂张的嘴,一手“抢”或“拽”张的项链,这样的动作一定会给张敏脖子上留下伤痕。但后来,在张敏去就医和伤情鉴定时,在其脖子上没有出现伤痕。张敏在被害人陈述中提到被“抢”或“拽”,但是又不提脖子上有伤情。本案证据中也没有张敏伤情照片入卷,可见公诉方的证据存在疏漏,不排除被害人陈述存在夸大事实的可能。起诉书简单认定赵龙抢走“张脖子上的黄金项链一条”的事实,没有足够充分完整的证据予以支持,对事实认定如果只建立在被害人的单方陈述之上,是不合理和不客观的。

    如果张敏自己出于自我保护,主动寻找重要财物的心理,然后将财物置之不能眼观其去留的地方,赵龙是否是“窃取”拿走项链,必然影响到本案的定性。人休息时,一般都会摘下项链,不会睡觉时还戴着项链。当然,那天发生的事,只是赵龙和张敏二人知道,希望法官从证据出发,考虑合理性,尽可能还原真实,做出一个公正的判决。

五、请贵院考虑对赵龙予以法律范围内最低限度的刑罚。

    通过刑事拘留以及逮捕措施,应该已经让赵龙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惩罚,应该已经达到了一定的教育效果,相信对赵龙能起到影响其终生的惩戒和教育。虽然赵龙已经成年,但仍是刚步入社会、需要进步来投入社会的孩子,对其矫正的同时,又教育感化和挽救,给其出路,有利于实现本案个案处理和良好的社会效果的统一。

 以上辩护意见,请贵院予以考虑。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辩护律师: 唐建华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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