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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三年?

2009-07-23


  7月20日下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杭州“5·7”案(杭州飙车案)进行一审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胡斌有期徒刑三年。针对这一判决结果,双方家长均表示不公。 
  
  三年刑罚判得到底是轻是重?还是不轻不重?先来看看审案法官给出的说法:之所以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是因为该罪为故意犯罪。而被告在主观上并不希望事故发生,是一种过失心态。因此,定交通肇事罪更为恰当。又因胡斌的行为不符合司法解释关于交通肇事罪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具体规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也不能认定被告人胡斌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案发后胡斌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作为减轻量刑的情节是可予以考虑的。
  
  对于法官的观点,许多人并不认可。超过八成的网友认为处罚过轻。
  
  “被告人以每小时84.1公里至101.2公里的速度在闹市区飙车,这种生死时速,很难说他有什么把握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他的主观心态,也完全可能是明知会发生危害后果而放任后果发生的间接故意,也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此,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决值得商榷。
  
  再者,交通肇事罪的“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这一司法解释本身就值得质疑。它按交通肇事所造成的后果(死伤人数、财产损失)来认定是否“恶劣”并不科学。而事实上,一些严重的超速驾车、醉酒驾车、驾驶改装车,虽然没有造成二人以上死亡等严重后果,但其对公共安全的潜在危险和对于民众心理的冲击仍然是巨大的。 
  
  此外,在通常情况下,交通肇事即便造成了人员死亡的后果,但只要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或者赔偿积极,能够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判处缓刑也是常见的做法。然本案法院对该案的量刑幅度在司法实践中又是那么的不同寻常……。这不得不让人产生怀疑。 
  
  您对杭州飙车案一审判决结果又是如何看的?欢迎留言参加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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