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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行使代位权与撤销权

2009-07-23


  当公司出现连锁债务的时候,作为债权人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得以实现,是每个企业最为关心的问题。如A公司欠B公司货款,而C公司又欠A公司货款,当A公司对C公司的债权已到期时,A公司不向C公司主张还款或A公司恶意转移财产时,B公司如何保障自己的债权不受损失呢?

  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60万元,双方约定2008年8月31日还清该欠款。甲公司还拥有对丙公司的40万元的债权,2008年7月20日到期,但丙公司没有按约定时间还款,甲公司也没有对其提出还款的要求。2008年8月10日甲公司宣布,鉴于丙公司经营状况恶化,难以还债,故减免其20%的债务。2008年8月31日,甲公司以没有还款能力为由,未向乙公司还债。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甲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

  法宝解析:

  我国《合同法》中规定,债的保全有两种形式,即债权人享有撤销权和代位权。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代位权是指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已负迟延责任又怠于行使其对第三债务人的权利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这两种措施都旨在通过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从而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得以实现。不论债务人是否构成了违约行为,只要债务人不正当处分其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就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本案中,甲公司怠于行使其对丙公司的40万元到期债权,损害了债权人乙公司的利益,对此,乙公司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该债权。 

  甲公司在尚未偿还乙公司货款的情况下,宣布减免丙公司的债务,致使自己不能向乙公司履行还款义务,属于不当处分自己财产,损害了乙公司的利益。乙公司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减免债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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