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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刹车之后……

2009-07-23


  出租车司机老杨在搭载乘客李某回家时,一个正在马路边玩耍的小孩突然横穿过来,老杨当即紧急刹车。虽避免了车祸,但却由于巨大的惯性,乘客李某的头部撞在了挡风玻璃上。经医院检查与治疗,李某受了轻伤,共花去医疗费1000多元。老杨找到横穿马路的小孩的家长,要求赔偿损失,可是小孩的父亲仅答应赔偿200元。乘客李某遂要求司机老杨赔偿全部医药费以及误工、交通费等。老杨觉得特冤,他认为明明是为了避免车祸发生才紧急刹车的,李某受伤也不能都怪他,所以老杨不愿意赔偿。

  那么,老杨在特殊情况下紧急刹车致乘客受伤究竟有没有责任呢? 

  基于小孩突然横穿马路,为避免交通事故,老杨选择了紧急刹车,这是典型的紧急避险。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了社会利益、自身或他人的合法利益避免更大损失,在不得已情况下采取的造成他人损害的紧急措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老杨不必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上述法条仅仅是基于民事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责任,而老杨对受伤的乘客李某虽无侵权行为,但由于他们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也就决定了老杨对李某还具有基于合同所产生的责任:一方面,老杨的行为构成违约。《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这里的“安全”即是对运输对象负有保护义务,应当采取一切谨慎措施避免对乘客人身、健康造成损害或导致死亡。《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伤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可见,关于承运人对旅客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承运人即使没有过错,也应当对旅客受到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在旅客的伤亡是由于其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是由其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情况下,承运人才不负责任。而且,免责的事由并不包括紧急避险,即紧急避险不能阻却违约,不能作为免除老杨承担责任的理由,而事实上李某既无“自身健康原因”,也无对于自己所受到的伤害存在“故意、重大过失”。所以,老杨应该赔偿李某的损失。当然,这也不排除老杨在承担责任之后,可以依据侵权责任向小孩的父亲追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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